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永忠执行员雷群执行员杨传国
书记员:王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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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永忠执行员雷群执行员杨传国
书记员:王先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