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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阳执字第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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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龚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005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龚某某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4年1月10日履行了本年度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旬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本年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斌

书记员:崔汉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