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005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龚某某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4年1月10日履行了本年度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旬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本年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斌
书记员:崔汉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