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解某,女。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解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解某应一次性支付女儿张某乙抚养费14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给付。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0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某于2013年7月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爱辉
书记员:李养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