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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某某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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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教师。被申请人祝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公务员。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祝吗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