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教师。被申请人祝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公务员。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祝吗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