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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旬阳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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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武某某(又名武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