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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姚玉兰诉刘建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新密执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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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

姚玉兰诉刘建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