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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子洲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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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XX,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马蹄沟镇四旗里村。被执行人郭XX(又名郭X),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子洲县党校职工,住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

本院在执行徐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及申请执行书,郭XX应向徐XX支付小孩2013年度全年抚养费、教育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郭XX于2014年1月17日自动履行了义务,交纳执行费50元。现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小孩徐X、徐XX2013年度教育费、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胜云审判员:姬文戈审判员:段波

书记员:吴锦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