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那红丽,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田海,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原告那红丽与被告田海民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海未按法院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田海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殿龙审判员:朱利军审判员:蔡学成
书记员:孙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