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邓某某。
终结本院(2004)夷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吕新社
书记员:刘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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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邓某某。
终结本院(2004)夷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吕新社
书记员:刘宇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