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冉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冉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兴国分理处每月有退休工资存款10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冉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兴国分理处的工资存款每月冻结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时龙
书记员:刘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