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范某,女,农民,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村中确无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志军审判员:张晖审判员:张淑珍
书记员:池胜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