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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康执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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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范某,女,农民,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村中确无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志军审判员:张晖审判员:张淑珍

书记员:池胜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