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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冯艳与肖伟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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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艳,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 被执行人肖伟龙,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

冯艳申请执行肖伟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文彩舫小区2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屋一套归被执行人肖伟龙所有,被执行人肖伟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冯艳装修款20000元;共同财产TCL42寸液晶电视1台、三洋滚桶洗衣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电视柜1个、电磁炉1个、电饭锅1个、斯泊尔汤锅、炒锅等灶具1套、茶几1个归申请执行人冯艳所有。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