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翠芹与被执行人邵军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翠芹。被执行人邵军良。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院****4间房屋(面积12米*6.67米)所有权归赵翠芹所有。被执行人邵军良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南楼2层房屋屋顶修理好致不再漏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