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翠芹。被执行人邵军良。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院****4间房屋(面积12米*6.67米)所有权归赵翠芹所有。被执行人邵军良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南楼2层房屋屋顶修理好致不再漏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