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敏娜。被执行人王更朋。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敏娜每月第1、3周六探视孩子王宇晨,被执行人王更朋予以配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