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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敏娜与被执行人王更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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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敏娜。被执行人王更朋。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敏娜每月第1、3周六探视孩子王宇晨,被执行人王更朋予以配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