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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伟龙与冯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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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伟龙,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被执行人冯艳,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

肖伟龙申请执行冯艳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女肖依洁由申请执行人肖伟龙抚养,被执行人冯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肖依洁独立生活时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