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伟龙,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被执行人冯艳,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
肖伟龙申请执行冯艳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女肖依洁由申请执行人肖伟龙抚养,被执行人冯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肖依洁独立生活时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