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XX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子两条、毛巾被一条、床单一条、晴雨伞两把、磁化保温杯一个、电子万年历表一只。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刘XX交付被子两条、毛巾被一条、床单一条、晴雨伞两把、磁化保温杯一个、电子万年历表一只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5日经申请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X协商和解,由被执行人李XX交付申请执行人刘XX被子两床、毛巾被一条、床单一条、磁化保温杯一个、雨伞两把折抵20元、电子万年历表折抵50元。并于2014年1月15日将上述款物履行完毕,并向被执行人李XX开具50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