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铜川市电瓷厂职工,住该厂家属院后****。被执行人冯xx,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和工作情况,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无法找到,后又通知申请人认真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申请人讲他现在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并且也提供不了可供该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