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锋,被告赵晓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锋与被告赵晓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家兰
书记员:林晓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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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振锋,被告赵晓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锋与被告赵晓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家兰
书记员:林晓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