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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于樱梅诉许吉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福清民初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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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樱梅,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水清木华小区**楼****,身份证号3706111976********。被告:许吉坤,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27221974********。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樱梅与被告许吉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汪光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