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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王程程与叶相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福清民初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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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叶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