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叶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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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叶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