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晓慧,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飞,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陆晓慧,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飞,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