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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陆晓慧与赵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2015)福清民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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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晓慧,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飞,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刘萍萍

书记员:张艳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