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宫春兰,女,1986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住燕赵镇北平乐村。被执行人相江涛,男,198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相家庄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宫春兰与被执行人相江涛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相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相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
书记员:雷振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