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香。被执行人李林兵。
申请人李海香与被执行人李林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超寿
书记员:潘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