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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李海香与被执行人李林兵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田法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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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香。被执行人李林兵。

申请人李海香与被执行人李林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超寿

书记员:潘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