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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曼娜申请执行王桂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鱼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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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

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依据本院(2009)鱼民初(一)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6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敬军审判员:师豫江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