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
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依据本院(2009)鱼民初(一)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6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敬军审判员:师豫江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