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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剑阁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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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剑阁县正兴乡。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住剑阁县闻溪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剑阁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某某自觉履行哺养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哺养费30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袁某某在剑阁农业银行东街分理处存款3152.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剑阁县财政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学斌代理审判员:蒲玉章代理审判员:刘兴林

书记员:李民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