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
黄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景民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给付申请人黄某某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的贷款本息145178.2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145178.27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珊珊
书记员:徐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