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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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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5月生,汉族,农民,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月生,汉族,农民,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13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1560元。本院执行中查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在外,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乐执字第20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迎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3)乐执字第20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守国代理审判员:闫文海代理审判员:王英民

书记员:崔士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