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1000元,现被执行人徐某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4年1月8日,被执行人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2013年11月前的抚养费2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9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