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伟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岳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枫华府第****的房产所有权归曾某所有;二、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曾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上述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协助曾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湖南、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枫华府第****的房产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曾某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曾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辉霞审判员:许朝阳代理审判员:刘开来
书记员:阮倩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