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武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某所有的202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盛某某
书记员:杜某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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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武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某所有的202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盛某某
书记员: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