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4768号,现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92号。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汽车。2013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汽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某名下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70**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卫良执行员黄伟强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