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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邱静銮与王健黄霞林俊国深圳市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广进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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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静銮,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王健,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霞,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林俊国,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住大厦9D。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健、黄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静銮偿还借款本金12852332元及利息,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林俊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59746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3877.55元,扣收执行费2458元,余款101419.5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健持有的深圳瑞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持有深圳市腾飞龙泰能源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健持有深圳市美广进担保有限公司97%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俊国持有深圳市孚润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广融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