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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新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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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新丁,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旺元,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倪萍,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卢旺元、倪萍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79199.1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