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世聪,女,汉族,194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新明,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陈世聪与被执行人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新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世聪偿还借款本金33.7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18.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4元,由被执行人陈新明负担5171.88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新明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新明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33.7万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田强
书记员:聂赫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