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徐文进,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爱虹与被执行人徐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257元。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文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