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秀燕,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建聪,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吴秀燕与被执行人林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72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2月8日计至2012年12月17日;以272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8日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已支付332000元,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应偿还的本金);如果未按照判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建聪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06654.67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余冠鹏
书记员:钟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