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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欧秀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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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秀兴,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萍,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路来祥执行员杜阳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