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伟雄,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传桃,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吴伟雄支付借款本息22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清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未还清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传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强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