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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才坤与周波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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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才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周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9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