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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建忠相邻通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永执字第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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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忠,农民。被执行人刘泽宗,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维杰审判员:李建林代理审判员:张苗源

书记员: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