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2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按照(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恢复了通道通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强审判员: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书记员:江彩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