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按照(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恢复了通道通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强审判员: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书记员:江彩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