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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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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X。被执行人石XX。

申请执行人石X与被执行人石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拆除了在申请人后门通往申请人承包田地的田基左侧用树桩、铁丝围成的高1米,长37.2米的障碍物;并交纳了案款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