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赖某某。被执行人赖某军。被执行人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某某、赖某军、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按要求履行完毕了全部偿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