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曾某。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被执行人曾某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欧璇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