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一能。申请执行人石承峰。申请执行人石承茂。申请执行人石承盛。被执行人石一林。被执行人石承宇。
本院在执行石一能、石承峰、石承茂、石承盛与石一林、石承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一林、石承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