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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一能、石承峰等与石一林、石承宇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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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一能。申请执行人石承峰。申请执行人石承茂。申请执行人石承盛。被执行人石一林。被执行人石承宇。

本院在执行石一能、石承峰、石承茂、石承盛与石一林、石承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一林、石承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