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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季荣与李秋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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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季荣。被执行人李秋云。

本院在执行胡季荣与李秋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秋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