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季荣。被执行人李秋云。
本院在执行胡季荣与李秋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秋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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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季荣。被执行人李秋云。
本院在执行胡季荣与李秋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秋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