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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强与王凡科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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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王凡科,男,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王永强与王凡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凡科支付股权转让欠款给1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双倍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王凡科自觉给付了执行款100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朱奋强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