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树林。被执行人曹长青。
杨树林诉曹长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树林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曹长青与刘惠娟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长青及其配偶刘惠娟名下银行存款70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