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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树林与曹长青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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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树林。被执行人曹长青。

杨树林诉曹长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树林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曹长青与刘惠娟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长青及其配偶刘惠娟名下银行存款70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