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3

北京天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破预初字第020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破产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康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冠,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天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法定代表人范长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艳平,女,1962年4月6日出生,北京天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1月1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以其对北京天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寰公司)享有5.75亿元的到期债权,天寰公司未能清偿;天寰公司尚欠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6千万余元债权未清偿;天寰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收到新华人寿的申请后,本院依法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天寰公司,天寰公司对新华人寿所提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新华人寿并不享有对天寰公司5.75亿元的到期债权;2.新华人寿不具备债权人身份,无权对天寰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3.天寰公司对住总公司的债务,住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天寰公司清偿该债务仅是时间和程序的问题,不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形;4.住总公司及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对天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故天寰公司无义务披露其资产负债状况。综上,天寰公司请求驳回新华人寿的申请。本院查明:新华人寿称其对天寰公司享有5.75亿元到期债权,但天寰公司对新华人寿的债权人身份并不认可。新华人寿已就其主张的涉案债权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寰公司共同偿还新华人寿欠款本金5.75亿元及相应利息。天寰公司在该案审理中亦不认可新华人寿对其享有上述涉案债权。本案审理中,新华人寿与天寰公司均认可该案正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审结。新华人寿未能向本院提交天寰公司对其涉案债权予以认可的相关证据。另查,2010年4月,新华人寿以其对天寰公司享有5.75亿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身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天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特字第10329号民事裁定,认定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新华人寿对天寰公司享有债权,裁定:对新华人寿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新华人寿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维持了(2010)二中民特字第10329号民事裁定。

另查,住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民事判决书,就其与黑龙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天寰公司、北京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新华人寿以其对天寰公司存在5.75亿元到期债权未能清偿为由申请对天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天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新华人寿的债权人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新华人寿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天寰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现新华人寿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寰公司关于涉案5.75亿元债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属于未决诉讼,新华人寿是否对天寰公司享有债权尚无法确定。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华人寿对天寰公司存在到期债权,故新华人寿不具备申请天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新华人寿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荆审判员:邢军代理审判员:巴晶焱

书记员:郑慧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