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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国均申请执行马祖华、李志会、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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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均。被执行人马祖华。被执行人李志会。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35456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宾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房屋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会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XXXX号)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