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均。被执行人马祖华。被执行人李志会。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35456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宾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房屋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会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XXXX号)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